十一、第二部分第七章第8.1节的修改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8.1节最后增加一段,内容如下:
在这一原则下,审查员在没有获得对比文件而决定中止检索时,应当至少在最低限度数据库内进行了检索。最低限度数据库一般情况下应当包括中国专利文摘类数据库、中国专利全文类数据库、外文专利文摘类数据库、英文专利全文类数据库以及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对于一些特定领域的申请,还应当包括该领域专用数据库(例如,化学结构数据库)。必要时可根据领域特点,调整英文全文数据库的范围,或增加其他非专利文献数据库,如标准/协议等。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二、第二部分第七章第10节的修改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10节最后增加一段,内容如下: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申请的全部主题是否属于上述情形,必要时审查员仍需通过恰当方式了解相关背景技术,以站位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做出判断。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三、第二部分第七章第1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12节第1段修改为:
检索报告用于记载检索的结果,特别是记载构成相关现有技术的文件,以及与检索过程有关的检索记录信息。检索报告采用专利局规定的表格。审查员应当在检索报告中清楚地记载检索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主要检索式,包括检索的数据库以及在该数据库中执行的检索表达式(包括基本检索要素表达形式和逻辑运算符),准确列出由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以及对比文件与申请主题的相关程度,并且应当按照检索报告表格的要求完整地填写其他各项。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四、第二部分第八章第3.4节的修改
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3.4节的内容。
十五、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2节修改为:
审查员在开始实质审查后,首先要仔细阅读申请文件,并充分了解背景技术整体状况,力求准确地理解发明。重点在于了解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理解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和该技术方案所能带来的技术效果,并且明确该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特别是其中区别于背景技术的特征,进而明确发明相对于背景技术所作出的改进。审查员在阅读和理解发明时,可以作必要的记录,便于进一步审查。
十六、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0.2.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0.2.2节第(4)项最后1段修改为:
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应当是确凿的,如果申请人对审查员引用的公知常识提出异议,审查员应当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或说明理由。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将权利要求中对技术问题的解决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认定为公知常识时,通常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七、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1.1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1.1节第(1)项修改为:
(1)申请人根据审查员的意见,对申请作了修改,消除了可能导致被驳回的缺陷,使修改后的申请有可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如果申请仍存在某些缺陷,则审查员应当再次通知申请人消除这些缺陷,必要时,还可以通过与申请人会晤、电话讨论及其他方式(参见本章第4.12和第4.13节)加速审查。但是,除审查员对明显错误进行依职权修改(参见本章第5.2.4.2和第6.2.2节)的情况外,不论采用什么方式提出修改意见,都必须以申请人正式提交的书面修改文件为依据。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八、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2节第1段修改为: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可以约请申请人会晤,以加快审查程序。申请人亦可以要求会晤,此时,只要通过会晤能达到有益的目的,有利于澄清问题、消除分歧、促进理解,审查员就应当同意申请人提出的会晤要求。某些情况下,审查员可以拒绝会晤要求,例如,通过书面方式、电话讨论等,双方意见已经表达充分、相关事实认定清楚的。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2.1节的标题由“举行会晤的启动条件”修改为“会晤的启动”,并删除该节中的以下内容:
举行会晤的条件是:
(1)审查员已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且
(2)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同时或者之后提出了会晤要求,或者审查员根据案情的需要向申请人发出了约请。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九、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3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3节修改为:
4.13 电话讨论及其他方式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与申请人可以就发明和现有技术的理解、申请文件中存在的问题等进行电话讨论,也可以通过视频会议、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与申请人进行讨论。必要时,审查员应当记录讨论的内容,并将其存入申请案卷。
对于讨论中审查员同意的修改内容,属于本章第5.2.4.2节和第6.2.2节所述的情况的,审查员可以对这些明显错误依职权进行修改。除审查员可依职权修改的内容以外,对审查员同意的修改内容均需要申请人正式提交经过该修改的书面文件,审查员应当根据该书面修改文件作出审查结论。
二十、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1.1节的修改
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1.1.1节。
将第9.1.1.2节修改第9.1.1.1节,并在段尾增加一句话,内容如下:
人类胚胎干细胞不属于处于各个形成和发育阶段的人体。
将第9.1.1.3节修改为第9.1.1.2节。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二十一、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3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3节第(5)项中的第4句话“如果是结合对比,存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结合方式的,应当指明具体结合方式。” 修改为“如果是结合对比,存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结合方式的,应当首先将最主要的结合方式进行比较分析。未明确最主要结合方式的,则默认第一组对比文件的结合方式为最主要结合方式。”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二十二、第五部分第二章第7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第7节第1段中“可以在汇款当日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补充。补充完整缴费信息的,以汇款日为缴费日。”修改为“应当在汇款当日通过专利局规定的方式及要求补充。”并删除第2段内容。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二十三、第五部分第七章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标题“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修改为“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审查的顺序”。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中增加第8节,内容如下:
8. 审查的顺序
8.1 一般原则
对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一般应当按照申请提交的先后顺序启动初步审查;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在符合启动实审程序的其他条件前提下,一般应当按照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并缴纳实质审查费的先后顺序启动实质审查;另有规定的除外。
8.2 优先审查
对涉及国家、地方政府重点发展或鼓励的产业,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申请,或者在市场活动中具有一定需求的申请等,由申请人提出请求,经批准后,可以优先审查,并在随后的审查过程中予以优先处理。按照规定由其他相关主体提出优先审查请求的,依照规定处理。适用优先审查的具体情形由《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规定。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仅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的,对于其中的发明专利申请一般不予优先审查。
8.3 延迟审查
申请人可以对发明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延迟审查请求。发明专利延迟审查请求,应当由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提出,但发明专利申请延迟审查请求自实质审查请求生效之日起生效;外观设计延迟审查请求,应当由申请人在提交外观设计申请的同时提出。延迟期限为自提出延迟审查请求生效之日起1年、2年或3年。延迟期限届满后,该申请将按顺序待审。必要时,专利局可以自行启动审查程序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请求的延迟审查期限终止。
8.4专利局自行启动
对于专利局自行启动实质审查的专利申请,可以优先处理。
本章其他内容无修改。
本决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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